河南被确定为全国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第一批试点企业的共有23家,截至目前已有7家种植企业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的认证审核,产品包括芦笋、蔬菜、花生、苹果和黄桃等;10家企业将按计划在近期完成认证,其中主要是猪、畜禽等养殖企业;其余6家企业因种种原因退出。
通过推动GAP试点工作,解决了农产品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长期存在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监管脱节的问题,改变了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重加工环节管理、轻源头控制的现状,引导和带动这些企业采取主动措施,确保种植、养殖、采收、清洗、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和有害微生物得到有效控制,为从根本上解决河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高产品档次奠定了基础。
主要做法
领导重视,认识到位。以局长、党组书记周建安为班长的河南检验检疫局党组一班人,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中原崛起”的大局和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提出的“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确保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维护国家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做好GAP试点工作的重要性,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广泛动员,充分发动。2006年5月,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关于质检系统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河南局随即召开了河南省GAP认证工作会议,特邀国家认监委有关领导到会指导。并且在《河南日报》、河南卫视、《大河报》等地方媒体及局网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以此拉开了河南局推动GAP试点项目工作的序幕。
为确保试点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3月,河南局又组织召开了GAP试点工作协调会,并出台了《河南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工作的通知》、《河南检验检疫局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工作推进计划》。
建立机构,明确责任。为加强组织领导,河南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以河南局认证监管处、评审中心、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检验检疫系统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种植技术工作组”和“养殖技术工作组”,指导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技术问题。领导小组制订了具体工作计划,实行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地做好前期的咨询及认证技术指导工作。
为保证上述计划的实施效果,河南局党组今年初将其纳入2007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并由河南局绩效办定期督促检查。
加强培训,搞好交流。河南局采取“先内后外、自上而下,分层次、全方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对检验检疫系统内和试点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奠定了人才基础。一是积极参加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等举办的培训班。二是办好自己的培训班。2007年4月,河南局举办了GAP标准体系建立与认证技术培训班,邀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专家授课,培训了系统内及试点企业的领导和技术骨干80多人;6月,又举办了“良好农业规范(GAP)内部检查员培训班暨种植养殖专业技术研讨会”,邀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培训处和山东检验检疫局的专家授课,并同学员一起讨论。三是在河南局网站的“办公论坛”栏目开设了“良好农业规范(GAP)”专栏,介绍GAP认证的背景知识,发布电子版的GAP系列标准、GAP标准体系建立与实施的专家教案、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GAP体系文件范例、试点工作进度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等。目前,已上传信息1000多条,点击率达到2000多人次。
强化监督,狠抓落实。按照河南局整体推进计划的要求,建立了试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今年5月,组成种植和养殖两个专业组对23家试点企业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摸清了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6月,对试点企业的第一次内部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制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方案;7月,为了确保试点企业一次顺利通过认证,组织力量,按照GAP认证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试点认证企业又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问题和建议
加强政策性引导,提高试点企业积极性。种植和养殖企业的产品如果作为原料来销售,规模小,效益少,试点工作的投入与工业产品相比,分摊的成本较高。因此,建议通过建立更具吸引力的政策性引导体系来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除减免税费、予以补贴和奖励之外,还可通过政府采购、特定市场准入和舆论引导等,激发试点企业的积极性。
加强制度引导,提高质检部门推行GAP认证积极性。目前,由于推行GAP认证工作不是质检部门的法定工作,存在着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推行的力度,关键看领导的重视程度。但是从质检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考虑,这是从源头控制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选择,应坚定不移地做下去。因此,建议参照推广HACCP体系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相结合的做法,从制度层面上加以引导要求,还应考虑在出口种植和养殖基地管理制度中体现良好农业规范(GAP)的有关内容。
增强GAP系列标准适应性。我国GAP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欧盟GAP标准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是,在引入相关推荐性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普遍实用性,如GB/T20014.6-2005《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4.1.1规定:养殖场距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00米,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500米等。即便建场时达到要求,随着建设工程等的实施,也可能导致养殖场不能满足要求。
此外,GAP标准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有一个理解、应用和尺度的把握问题。相关机构应继续组织一些技术研讨活动,出台一些技术性的指导意见,以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任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