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执法行为,防止系统执法单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9月2日,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该《办法》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产品监督管理、棉花监督管理和计量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的执法案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处罚幅度做了详细的规定,重点是以违法产品货值大小、违法时间长短、违法情节轻重等为参照,按照低、中、高三个幅度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合理规范了系统内执法单位的自由裁量权限和案件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权限,明确了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及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办法》还要求办案机构对提出的处罚建议,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提请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在案卷初审表中说明理由,法制机构在二审案件时,应对办案机构建议的自由裁量幅度进行复核,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审议案件时应当对裁量幅度进行充分审议。法制机构对系统各单位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公平行使。系统各单位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并计入年度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