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木制品分为初加工的木材类和深加工的家具两大类,主要包括板方材、薄(单)板、人造板(如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及其制品、各种地板、家居用家具、办公用家具、家用木制品等。随着我国木材加工业的发展和大量外资的引入,我国日趋成为木制品生产出口大国。2000年至2006年,我国木制品的出口金额呈不断上升趋势,仅江苏昆山地区2006年出口木制品就达4.5亿美元。
从出口额的地域分布来看,木制品的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中国香港、日本、欧盟、澳大利亚、韩国等,出口的国家和地区相对集中。但各目标市场所占的份额在不断变化。然而,各国对进口木制品的植物检疫越来越苛刻,出口木制品的植物检疫越来越显得重要。
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双边植物协议协定、进口国法律要求、我国法律法规均要求对木制品实施检疫
近年来,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利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与我国签署双边植物协议协定、制定植物检疫法规等形式,以禁止、限制有害生物传播为主要内容,要求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装运前实施检疫或检疫处理,确定不带进口国规定的有害生物、禁止进境物,并出具相关证书,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和保护本国生态、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企业的目的。
澳大利亚要求输入的木制品及集装箱应进行除害处理,对除害处理后的木制品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如果从有熏蒸/消毒证书的木制品中检出活虫或其他检疫问题,则该证书被认为无效,且出具证书的国家或地区的证书不再被接受。加拿大颁布的有关木制品进境检疫指令,要求来自美洲大陆以外的其他地区的木制品需完全去皮、无害虫活动迹象、不易被重新感染。带皮的装饰性木制品则需附有植物检疫证书,部分产品还需要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方法处理时,商品温度必须不低于10℃,不得在运输途中熏蒸,熏蒸证书必须包含商品温度、浓度、处理时间和通气散风时间等内容。
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输出植物产品(包括木制品)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检疫要求木制品及其包装材料不带有活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无虫蛀孔、虫体及排泄物、蜕皮壳、虫卵、病斑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国内林产品在县域之间调运也必须实施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涉及木制品的,必须实施检疫。在《目录》44章木及木制品、94章家具、褥垫所列产品均需实施植物检疫。
出口木制品因检疫问题而遭退运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对国外通报的2006年我国出境货物植物检疫违规情况分析,木材及木制品违规情况占总通报批次的24%,远远高于其他类货物,为出境植物检疫风险较高的货物。主要原因是携带疫情、木包装标识不符合国际标准、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出口木制品因发现疫情、无植物检疫证书、未实施熏蒸处理而遭国外退运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5年4月1日,美国以从来自中国的圣诞树中截获杉棕天牛为由,暂停我国含1平方厘米以上树皮的木制品输美。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因从我国出口的圣诞树、柳篮制品(含有木质材料)中发现活虫,对我国出口的含有木质材料的工业品表示关注。
国内木制品企业生产方式粗放造成出口风险高
从我国出口木制品企业的现状来看,有较大规模的生产企业,但大多数为家庭作坊式企业。有的木制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简陋,原材料来源渠道复杂,原料感染害虫严重;有的企业生产工艺简单,未经有效的防虫、防霉处理,存在疫情隐患;有的企业厂区环境条件差,防疫措施不力,成品存放条件差,导致成品货物在仓储过程中被仓储害虫二次感染或在装运过程中被一些趋光性的害虫感染;有的企业管理水平低,没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人员质量意识不强。出口木制品受仓储害虫侵袭、感染较为普遍。据扬州检验检疫局2003~2005年度的统计,该局3年共在出口木制品、包装和仓储中查获37种仓储害虫,涉及25个科,查获的出口批次占总批次的37.2%。昆山检验检疫局2007年1~5月,在出口沙发木架上发现光肩星天牛、小竹长蠹、叶甲等活害虫以及树皮、泥土等不合格情况17批,不合格率达11%。
以上情况造成成品携带疫情的风险几率大,出口检疫时经常发现不合格而使货物在出口时进行除害处理,影响正常的出口,严重的甚至遭到国外退货、销毁、索赔等。
综上所述,加强出口木制品的检疫,使之符合进口国的规定,对提高我国木制品的出口质量、降低贸易成本、扩大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维护我国检疫声誉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