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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说明义务商家被判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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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品宣传中将两种不同型号的空调称为姐妹型号,被顾客张先生误认为两者具有相同功能。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退还张先生货款4650元。

  2006年5月30日,张先生在中友百货选购LG空调,有意购买具备“冷暖、三维通风、出风口自动关闭”等功能的LP-S7151DT空调。销售人员告诉张先生,该款空调现在没货,只有LP-S7141DT型号的空调,而两个型号系姐妹款,功能一样,区别只在于显示面板的按键位置有所差别。于是,张先生以4650元的价格购买了型号为LP-S7141DT的LG空调。但空调送货安装后,张先生发现,该款空调出风口既不能自动关闭也不能手动关闭,且缺少宣传彩页上写明的“儿童锁”等功能。

  张先生认为,中友百货在宣传彩页上及销售过程中,故意夸大产品功能,对产品功能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故要求中友百货无条件退货,并双倍赔偿。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消费者享有对所选购商品性能、功能等情况的知情权,中友百货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准确地向张先生提供有关商品的性能、功能等详细信息。中友百货销售人员向张先生提供的产品介绍彩页中,型号为LP-S7151DT的空调有“三维立体送风、出风口自动关闭”等功能,同时将型号为LP-S7141DT的产品称为姐妹型号,该称谓足以使张先生误认为该产品亦具有上述功能并购买。中友百货在向张先生出售空调时未尽到将出售商品不具备的使用功能向张先生进行说明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但从现有证据中不足以认定中友百货在销售过程中具备主观欺诈的故意,故张先生要求中友百货进行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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