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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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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到草儿青青,马儿已经饿死。”这是莎士比亚借哈姆雷特之口,对司法工作拖拉的谴责。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永恒追求。司法效率低下与司法不公一样,都会极大地损害法院形象,降低法院的司法权威,甚至会导致公民丧失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信心。司法界流行的一句话,“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正说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

  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由各种因素所导致的案件久诉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执未果的现象时常发生,而民间发出哈姆雷特那样的谴责声亦时有所闻。

  案例俯拾即是。本报6月23日“大众普法”版刊登了一篇关于一起质量官司的报道,该报道实质上是对这起历时3年的官司最终结果的一个说明。这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拖欠款纠纷案,竟然“没完没了”地历时3年,而当疲惫不堪的原告方面对胜诉结果发出“官司打赢了,但代价太大,实质上还是输了”这样的感叹时,人们必然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迟到的、代价巨大的公正判决,能叫“司法公正”么?

  的确,司法效率低下就是司法不公。而司法效率低下可能造成的种种社会危害也日益显现。案件久拖不结会使某些证据因人的记忆模糊而灭失,使事实难以澄清,从而使司法公正失去客观保障。案件久拖不结也会使判决变得毫无意义,使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丧失很多机会。迟延的判决会加剧执行困难,胜诉方拿到的判决书可能成为一张空头支票或司法白条。同时,司法效率低下,也会对当事人造成精神折磨,使当事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在进退两难中焦虑不安。总之,司法效率低下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信心,必然并已经成为了司法公正的大敌。

  导致我国目前司法效率低下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民事诉讼在局部性诉讼程序的细化程序规定之间不能有效整合;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抽象,审限偏长;民事诉讼法以及当前的证据规则对于反诉以及增加诉讼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没有时间限制;过于强调调解等。但最重要的原因却在于,我国目前的审判监督制度相对滞后。在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中,由于现行法律对提出申诉和再审的主体、时间、次数、审级没有严格限制,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其直接后果是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我们经常看到有些案件一审再审,当事人在法院之间来回奔波。有的案件历时十几年,有的案件先后判决、裁定多达十几次。这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因此,要改变司法效率低下的现状,除了要建立审判规范运行的效率体制及规范化的审判管理机制外,更重要的还是要深化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一方面要严格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具体规定再审期限,确定法院级别管辖,明确规范再审事由;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再审的次数,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已有关于再审的明确规定,弥补了《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次数以及再审申请人以同一理由无限申诉的缺陷,明确界定了引发再审程序的理由。针对《民事诉讼法》和对引发再审程序理由含义宽泛,不便操作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明确了发起再审的理由,解决了申诉事由无限的状况。这就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保证了再审案件的公正审理。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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