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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执法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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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案件也叫即时处罚案件或者当场处罚案件,简易案件以其办案程序简单、效率高等原因而受到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的青睐。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我国行政执法人员中比较普遍。虽然执法依据和处罚本身没有错误,但由于执法程序的缺失,往往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给社会造成执法人员水平低、素质差的错觉,影响了执法形象。

问题主要表现

  办案人员少于两人。依照法律规定,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且这两人必须是取得行政执法证的质量技术监督人员。而在办案实践中,一人办案或者虽有两人办案,但只有一人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现象仍然存在。

  未出示行政执法证就进行调查取证。一般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都是在自己监管的区域办案,大多数当事人属于自己的监管对象,彼此认识。由于办案人员在调查中身着质量技术监督制服,而大多数当事人在被检查时不敢向检查人员索要行政执法证。这些因素使部分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在办案中没有必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导致办案程序错误。

  未取得违法证据就对当事人实施处罚。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作出检查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但一些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简易案件案情简单无需取证,甚至认为取证会浪费办案时间,往往在未取得必要违法证据的情况下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当场处罚决定书未当场作出。在当场处罚过程中,不管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还是执法人员的原因,如果当场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并交付当事人,就不能适用简易处罚程序,而要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例如,违反法律规定,在“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事实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未出现的情况下,对罚款金额20元以上的罚款进行当场收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执法人员是否按期将罚款缴付给了指定银行,在程序上都是错误的。

导致执法程序缺失的原因

  简易执法程序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思想作风不过硬、执法机关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

  1.执法程序意识淡薄,执法程序缺失。执法人员想当然地认为,简易程序就可以“一简到底”,在执法中三步并作两步走,没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便直接进行处罚,使被处罚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被“简易”掉,如了解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当面被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权利,当面陈述与申辩的权利等。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即使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也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缺失任何一道程序的行政处罚都是违法的。

  2.服务意识差。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只重视自己的权利,忽视自己应尽的义务。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在简易程序中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有:向被处罚人当面表明身份的义务,查清事务的义务,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被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权利的义务,当面听取被处罚人意见的义务,当面交付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等。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履行这些义务,热衷于权力而忽视义务势必造成执法违法。

  3.执法程序制度不健全,操作性不强。《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法律作出详细的规定。否则,执法人员很可能无所适从,难免犯些错误。此外,执法机关在创造新的执法方法和模式时,也可能由于执法程序制度不健全,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4.监督不到位,执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执法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的一种,要保证其实效性,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保证,否则,执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就会出现权力膨胀,产生乱罚款、乱执法的违法乱纪现象。

  总之,在对待简易程序问题上,要依法办事,“简易”与“程序”并重,不能取其“简易”而舍弃“程序”,出现执法违法的现象。

作者:杨辉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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