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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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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为员工集体办理了工资卡,却由于银行未尽到对储户存款及相关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变更银行卡初始密码的3名员工卡内存款被盗取。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银行返还三储户人民币16.5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2年1月16日,赵某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办理了103非银联标识金穗借记卡作为工资卡使用。通过正常程序,赵某领取了借记卡一张及对账存折一个,未变更初始密码。到2004年7月1日,赵某借记卡内金额为6921.58元,此后再未从此卡内提款。

  2005年2月27日,赵某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公告,将该卡更换为银联标识金穗通宝卡,并查出卡内存款仅7.58元。存款交易明细显示:2005年1月13日至2005年1月14日,赵某卡内存款分7次支取6900元。赵某同事在得知此情况后,纷纷到银行核对工资卡,其中,两位未变更初始密码同事发现自己卡内存款也被他人取走。赵某表示,其从开卡之日至存款被盗,从未授权他人取款,此卡也从未脱离其本人的控制。

  2005年2月28日,赵某等人分别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赵某的申请,法院到海淀分局了解情况,得知公安部门调取了银行录像资料,证实在涉案时段内,确有一名戴口罩、帽子、眼镜的男性在ATM机上取款,排除了赵某或与其有关人员取款的可能。

  另外,法院还查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初向各银行印发了《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各银行于2003年年底前,停止使用不符合统一标准和银联标识使用要求的银行卡。2004年起,各行发行的各类没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不能用于异地或跨行使用。而直至发生数起类似赵某情况案件,农行北京市西城支行才于2005年3月10日因系统问题停止103非银联标识金穗借记卡的运行。

  法院认为,储蓄机构对储户的存款及相关信息负有安全保密义务。赵某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了103非银联标识金穗借记卡作为工资卡使用后,赵某未变更初始密码,当赵某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存款被盗取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确认,本市已发生多起类似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农行103卡卡号及其相匹配密码在ATM机上盗取客户的存款,可以排除赵某或与其相关人员取款的可能性。由此可见,银行未尽到对储户存款及相关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赵某等人卡内存款被他人盗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返还赵某人民币6900元及自2005年2月至2006年10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同样获得赔偿的还有赵某的其他两位同事,其获赔金额共为15.81万元及相应利息。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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