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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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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客户:

  轻型汽车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GB 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以下称“新版标准”)已于2013年9月17日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替代GB 18352.3-2005(以下称“旧版标准”)。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有关规定,现将汽车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申请认证。

  二、对已按旧版标准实施认证的产品,申请人应于2017年7月1日前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接受资料审核、型式试验和报告审核,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工作,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8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逾期3个月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相关过渡期要求依据标准的规定实施。

  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标准代替《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在2023年1月1日前,第三、四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车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3-2005。

  四、对于2018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五、本公告中对轻型汽车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受理部门:产品认证三部汽车部

  联系电话:010-83886405(梁鑫磊),传真:010-8388644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年1月17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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