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质量技监行政执法的时效性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行政执法时效是执法程序中应当注意的关键环节,是决定行政处罚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因此办理各类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必须注重时效,真正把握好时效的种类、时效的中止、时效的中断和时效的延长。

  由于行政法种类繁多,涉及的各种各样的时效必然也很多,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所涉及的时效就达10余种,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和权利人关系密切的时效期限,包括复议期限、起诉期限、陈述期限、申辩期限、听证期限,异议期限、缴纳罚款期限、索赔期限及三包期限。二是和质量技监部门行政执法关系密切的时效期限,包括强制措施期限、追溯期限、告知期限、办案期限、送达期限、交款期限、执行期限、年龄期限、应诉期限及移交期限。

  时效的中止也就是在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这里所说的法定事由是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是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是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比如行政相对人行政能力丧失或企事业单位处于被兼并状态等等)。民法中的时效的中止,是在时效完成前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使中止时效有效。《行政法》中对时效中止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行政法》中涉及的时效较短,大多数都小于6个月,因此,时效中止的应用适于整个时效期间(小于6个月的)。《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就时效中止有类似规定。

  在时效完成前由于经过一定事由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起算。《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就是典型的时效中断。质量技监部门的时效中断还适用于“三包”、“产品质量责任侵害赔偿”等行为的民事权利保护。

  时效的延长是指在时效完成后,由于特殊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对时效期间进行延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能行使其权利的情况,其具体事由和延长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另外由于行政机关自己的原因而导致时效延长的情况,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执行,如:复议期间的延长,办案期间的延长,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的延长等等。
作者:李爱民 王震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18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