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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质监部门执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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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E-commerce)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的总称。中国的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然而它蓬勃发展的趋势已经预示着,它将进一步成为“现实”商业的有利补充。但是电子商务发展到目前阶段,交易商品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快速成熟的一个重要因素。消费者因为对交易产品的质量存在疑虑,往往不敢大胆尝试购入大宗商品。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网络,这一客观的原因,导致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交易产品的质量水平、交易的质量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都比“现实”的商业交易显得更加脆弱。交易过程中,不规范的操作比比皆是,有些电子商家没有合法注册,没有纳税,监管困难;产品质量低下,宣传上天花乱坠,坑蒙拐骗;不开具销售凭据,消费者投诉无门,吃哑巴亏等等。通常认为,建立起企业质量诚信体系,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质量水平,是这一问题最终的解决办法。但是,在目前企业质量诚信体系还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前提下,质监部门执法应该发挥它的监督管理作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在这一领域发挥其职能,特别是如何通过有效执法达到帮助电子商务这一市场秩序快速稳妥地完善,这一课题的探索具有积极的、前瞻性的意义。

  管辖权的思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子商务具有合法的管辖权,但是也值得进一步思考。从“主管”的角度来讲,也就是从行政部门分工来分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从源头抓质量。电子商务是属于消费、流通领域还是生产加工领域或是“广义的源头”,这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界定。如果将电子商务定义为消费、流通领域,那么依据国务院的明确的职责分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辖权似乎存在疑问。但是无论如何,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授权性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原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有法定管辖权。

  从“管辖”的角度来讲,也就是从质监部门内部分工来分析,哪个区域的质监部门对特定的电子商务行政案件有权处理,现在的规范还不明确。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还是交易履行地,或是其他?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做扩大解释是必然的。这一问题在“现实交易”里也已经做出了细化的规定:例如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管理办法》里的解释是:“行政案件发生地,一般是企业或者公民的住所地。主要营业活动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活动地可以视为发生地。主要营业活动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组装地等营业场所”。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仍然不够,还需要对电子商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做进一步解释。譬如将“事发地”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一种解释。如果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解释过于狭隘,将会产生过多的案件移送甚至是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坐视不管”的不利现象。

  行政相对人的确定

  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并不复杂,但是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中,生产者、销售者也是一样可成为行政相对人。问题是,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商的地位和责任如何确定?客观地说,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是交易的“工具”。具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平台被用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但却仍然提供服务,并且从电子商务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这里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相当于集贸市场管理者的责任。通过立法的完善,譬如制定《电子商务网络服务质量责任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第二种情况是网络服务商不知道网络平台被用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又从电子商务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网络平台运行的保障和利润。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如果已经尽到了一般意义上的监管义务,那么是可以免责的。

  事实的调查

  证据的取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质监部门执法的重点和难点。电子商务与“现实交易”相比较,买卖双方通常没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诚信度没有保障。这种情况下,原本买卖双方应该是会更加注意交易安全的,更重视掌握一些交易的证据。但是,事实却相反。在电子商务最终产生纠纷,进入维权程序时,消费者往往拿不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没有合法的依据支持自己。这是因为电子商务本身追求的是高效率和低成本,所以在整个交易中,消费者对交易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无法过多顾及。同时由于网络提供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相比较,易改动,不易固定保存,证明效力低。这些因素造成了质监部门执法中遇到事实调查上的困难。具体来说,《产品质量法》中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计算是有难度的。对此,需要制定更加严密细致的法律规定,譬如强制网络商务服务商要求网络交易双方必须在交易时实施网上登记,并提供交易凭据。

  法律的适用和完善

  《产品质量法》规范的是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产品质量法》是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同时,为了能够进一步解决现实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达到立法目的,法律还需要改进和完善。《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环境。除了本文前面已经提到的诸多问题需要法律的完善才能解决外,法律还可以在网络商务服务商准入制度上做文章。即可以通过制定一个标准,支持符合标准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规范网络商务服务商的行为,来提升整个电子商务的质量水准。同时可配套以电子商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积极宣传和引导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开展质量体系和质量认证工作,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还要加大对质量体系完善、电子商务中诚信度高的企业的宣传扶持力度,扶优治劣、两翼推进;建立新型的消费者网上质量投诉机制,便利消费者维权途径;普及电子商务必备的质量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子商务的经济秩序。

  网络经济是21世纪经济的亮点,也是能够创造新一轮经济奇迹的原动力。质监部门通过强化规范,有效执法,最后达到帮助电子商务这一市场秩序快速稳妥地完善,这无疑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何云福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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