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1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了《关于注销全部旧版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公消评[2007]136号
为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杜绝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火灾报警产品生产及销售,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3号公告的要求,自2007年6月1日起,我中心将按规定注销全部旧版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所有持有旧版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旧版证书原件交/寄回我中心,并如实填写《旧版标准火灾报警产品库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上报我中心。
二、尚未获得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下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须封存相应的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继续生产、销售火灾报警产品。
三、在规定时限内未将已被注销的旧版火灾报警产品证书原件交回的企业,我中心将停止其所有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程序的办理,并向社会公告。
四、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火灾报警产品信息详见“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的有关内容。今后,本中心将按照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发布按照新版实施规则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火灾报警产品信息。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