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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对交流充电设备等6项产品实施自愿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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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230020370号公告,公告电动车辆用交流充电设备等6项产品实施自愿性产品验证,并自即日起实施。产品检验规定如下:

实施电动车辆用交流充电设备等产品自愿性产品验证明细表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验证标准
符合性评鉴程序模式
电动车辆
交流充电设备
CNS 15511-22011版)
CNS 15511-32012版)
产品试验及符合型式声明
太阳光电系统
结晶硅、薄膜模块
CNS 151142007版)
CNS 151152012版)
CNS 15118-12007版)
CNS 15118-22007版)
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再生能源系统
变流器
电气安全规范:
CNS 15426-12011版)
IEC 62109-12010年版)
CNS 15426-22013年版)
IEC 62109-22011年版)
并网:
IEEE154760Hz)(2003年版)
电磁兼容性:
IEC 6 1000-6-3 2011年版)
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LED室内外照明系统
LED灯管
电气安全规范:
CNS 154382010版)
电磁兼容性:
CNS 141152004版)
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冷冻空调与新兴冷媒
热泵热水器
CNS 154662012版)
CNS 37652005版)
CNS 3765-402000版)
CNS 3765-212003年版)
CNS 13783-12004版)
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中小型风力机系统
中小型风力机
CNS 15176-22013年版)附录G
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备注:
一、 表列产品符合性评鉴程序的模式依据「自愿性产品验证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实施。
二、 自愿性产品验证仅提供产品检测验证证明之用,系属自愿性的性质,惟经其它机关引用作为其强制性规定的依据时,从其规定。
三、 型式试验受理地点:本局或本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
四、 自愿性产品验证受理地点:
 (境内生产者:向本局、本局所属分局(依辖区别)或本局委托的验证机关(构)提出申请。
 (代理商或输入者:向本局、本局所属分局(依其住所或营业所的辖区别)或本局委托的验证机关(构)提出申请。
五、 表列产品办理自愿性产品验证审查期限为15天,等待补送数据的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加计15天。
六、 表列产品的验证标准,除已指定版次者外以本公告日期时的最新版次为准;若有新增(修)订版次时,由本局另行订定实施日期。
七、 型式试验应检附的技术文件及表列IEC标准的区域差异由本局定之。
八、 自愿性产品验证标志的图式及识别号码,于发给证书时指定。
九、 自愿性产品验证的费用依「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计收。
十、 型式试验费:依受理试验单位收费规定收取。
作者:佚名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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