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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审视质量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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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杜渐

  近年来,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建设经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形成了产品质量分级分类监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约谈告诫等制度。经过实践检验,这些制度是可行的、行之有效的,但是,因为这些制度没有上升为法律法规,很难被广泛接受,在操作层面还有较大难度。

  就管理体制而言,要研究如何从制度上落实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问题,特别是在产品质量监督人、财、物方面的保障,解决监管部门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责长期“自弹自唱”、“单打独斗”和“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的尴尬局面。

  就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而言,要研究如何从制度上落实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摆脱制度规定和习惯思维管理造成的监管部门长期“替”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后果的问题。

  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而言,要研究如何从监督模式上对接产品质量“监督模式”,摆脱监管部门长期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无过错责任追究”、“履职不免责”的问题。

  就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而言,要研究如何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的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消除错位法律关系等问题。

作者:杜渐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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