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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等三类电器产品修订能效标识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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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13年第34号),对电动洗衣机、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三类电器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做了修订。

  新规则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2013年10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4年10月1日前按修订后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65号公告、2008年第8号公告、2008年第64号公告中上述三类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上述三类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政策变化,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同时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作者:佚名 来源: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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