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监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 徐易北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比较切合实际的法律,要求企业的终端产品检验合格(符合法律规定)即可销售。政府不干预企业的生产过程。同时,在《产品质量法》的第四章中规定了产品质量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与政府监督的公法措施相得益彰,这些内容也为后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全盘吸收,并且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立法(包括修法)要考虑法律的实施。产品的好坏,皆由生产者、销售者为之,责任也应由其承担。
消费者在享受产品的同时,也负有合同项下的监督义务。在设计产品的召回、三包等法律制度时,应当采用私法之治,不但启动(请求)权应当由受害者行使,而且救济途径应当统一为法院裁决。通过落实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来平衡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调整好权利义务关系。而政府监管部门要努力给生产者、销售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给消费者提供畅通的产品质量信息和消费信息,这是与市场经济所匹配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