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明晰各方责任 分清权利义务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浙江省质监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 徐易北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比较切合实际的法律,要求企业的终端产品检验合格(符合法律规定)即可销售。政府不干预企业的生产过程。同时,在《产品质量法》的第四章中规定了产品质量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与政府监督的公法措施相得益彰,这些内容也为后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全盘吸收,并且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立法(包括修法)要考虑法律的实施。产品的好坏,皆由生产者、销售者为之,责任也应由其承担。

  消费者在享受产品的同时,也负有合同项下的监督义务。在设计产品的召回、三包等法律制度时,应当采用私法之治,不但启动(请求)权应当由受害者行使,而且救济途径应当统一为法院裁决。通过落实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来平衡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调整好权利义务关系。而政府监管部门要努力给生产者、销售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给消费者提供畅通的产品质量信息和消费信息,这是与市场经济所匹配的法律制度。

作者:徐易北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3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