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
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有哪些?首先,是从事产品生产和经营的机构和人员。除此之外还有政府的监管部门。同时,还有行业协会、职业团体、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组织和专业组织。应当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管的新格局,其中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和一般消费者也应发挥更多积极作用。如果把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同政府监管部门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建立一个共同治理的联动机制,产品质量就会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
从产品质量生产的角度看,第一,企业要加强社会责任。第二,应该建立和强化企业内部质量监控机构和制度。第三,还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品生产资料保全制度。
监管机构应该建立反应快速、负责、有效的质量监管系统。政府主管机构应该起到牵头作用,协调不同部门、地域和层级政府机构的监管活动,加强政府监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至上的弊端。
最后关于产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产品质量至上的原则。其次是“政府主导监管”与“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再有“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原则,最后还有“信息公开”和“及时处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