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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拟将食品企业不良行为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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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5月6日从辽宁省食品安全委获悉,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辽宁省拟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并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待修改完善后实施。

  辽宁省食安办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据了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的。

  据介绍,对于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监管部门将在正式列入“黑名单”之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各级监管部门可将每期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向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并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

  上榜“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当期限届满时,未再发生上述有关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市级监管部门予以删除并及时公布。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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