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的“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国质检质[2008]66)第八条提出了儿童玩具缺陷判断可参考的原则。
儿童玩具具有危及儿童健康与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经检验,儿童玩具不符合有关儿童玩具安全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已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儿童玩具虽尚未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仍可能引发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上述不合理危险与儿童玩具的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上述不合理危险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
当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自行开展风险评估。经调查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省级质监部门应组织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对儿童玩具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判断儿童玩具缺陷的风险大小及风险的可接受性。二是确定消除缺陷的措施。通过风险评估,对缺陷产品的危险程度进行分析、分级,确定缺陷产品对儿童和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采取与缺陷风险等级相适应的措施消除缺陷。
对儿童玩具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应根据儿童玩具缺陷对儿童健康产生损害的严重程度、范围、可能性等,对缺陷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一要考虑缺陷导致危害的严重程度,包括缺陷的表现形式和性质、与安全标准的差距、伤害的严重程度等。二要考虑危害儿童健康和安全的可能性,包括儿童玩具使用者的年龄阶段、使用方式和环境、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数量、范围和发生缺陷的概率、发生伤害的可能性、已得到的投诉或伤害情况、缺陷出现前是否有征兆、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评定和风险控制。通过信息收集发现儿童玩具产品存在危险。风险识别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分析,明确缺陷是偶发还是由产品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系统性问题。风险评定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专家和从事缺陷产品召回的工作人员,对缺陷儿童玩具产品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进行判定,必要时可依靠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协助进行风险评估。对缺陷儿童玩具产品在市场上的影响范围进行调查,提出风险等级,确定严重、中等、轻微风险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召回措施。风险控制即采取与评估结果相对应的召回措施以控制风险。
风险控制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产品存在具有严重风险等级的缺陷时,应尽快采取召回措施,禁止继续销售和提供缺陷产品,在最短时间内发出产品存在缺陷的公告,尽可能通知全部用户,对已售出的缺陷产品实施修理、更换或退货等措施,通过修改设计或制造方案、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第二,当产品存在具有中等风险等级的缺陷时,应采取相应召回措施,停止继续销售和提供缺陷产品,发出产品存在缺陷的公告或通知,对已售出的缺陷产品实行修理、更换等措施,修改设计或制造方案,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第三当产品存在具有较低风险等级的缺陷时,应采取相应召回措施,发出产品存在缺陷的公告或通知,提醒消费者自行注意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等方案,生产者应在设计、生产中对产品进行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