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实施启动仪式于3月16日正式举行。据了解,该条例是我国首部有关葡萄酒产区保护的法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也成为全国第一个进入依法发展的产区。由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已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并且自治区也对产区的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实行了产地保护,今后,该产区出产的酿酒葡萄和葡萄酒都将会带有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条例》对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范围界定: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
进入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葡萄酒项目需具备的条件:在产区内建设葡萄酒生产企业,应有一定规模的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具有一定的酿酒生产规模,并保持正常生产,具备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生产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并具备符合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在产区内建设葡萄酒酒庄的,应满足自种的酿酒葡萄完全满足本酒庄生产需要酿造、陈酿、灌装和瓶储过程,全部在本酒庄内进行和具备陈酿、瓶储等葡萄酒储藏设备等条件。
根据《条例》,在该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和生产葡萄酒,都不允许使用产区以外的酿酒葡萄酒作原料,同时也不允许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作原料。与此同时,产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产品追溯与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