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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机构管理过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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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2005年1月21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将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监部门移交。同时,为做好移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又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提出了在过渡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研究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即现在的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7号,并列入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的立法计划。

  2005年8月,在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安检机构监管职能的移交工作,全国质量技监部门共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了1860家安检机构。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这1860家安检机构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并责成省级质量技监部门颁发了临时资格证书。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做了大量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管理工作,制定发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7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技术文件。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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