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昌邑市质量技监局开展了以查生产许可证为重点的“进百家、抽百样”农资产品执法检查行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目前农资产品生产许可证使用十分混乱,其中存在七个主要问题,成为影响农资质量的重要原因。
一是无生产许可证。在检查的82家农资经销点中,有10家业户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农资产品。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这些经销业主均对农资产品应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一无所知,他们有的竟把产品执行标准代号当成是生产许可证号。农资质量管理知识贫乏成为影响其经销的农资产品质量的主要原因。
二是有正式生产许可证,但产品标注的却是临时生产许可证。有5家业户经销的7个批次的农资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是已过期的临时生产许可证号。据调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这些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审批部门发放的回执单上给出了临时许可号码,这种号码有效期只有6个月;企业在正式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并没有及时改正产品包装,而是一直使用着临时许可号。
三是多个公司共用一个生产许可证。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两家企业其法人代表不同,厂名、厂址不同,产品名称不同,但产品却使用同一个生产许可证号。根据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两企业竟私下达成了共用一个生产许可证的共识,各自认可对方产品。
四是仍使用过期作废的生产许可证。检查中发现1家业户销售的巴夫特牌复合肥外包装上仍标注着已过期作废的生产许可证号。
五是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企业自身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为销售产品,将他人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号标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样的企业占了被检查产品的23%。
六是超范围使用生产许可证。经销业户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明的产品适用范围是复混肥,但其生产的复合肥上也标着同样的生产许可证号。
七是经销业户对农资生产许可证认识不足。在接受检查的82个经销点中,80%以上的业主对生产许可证不了解,不懂得在进货验收时向供货商索要生产许可证书,没有对生产许可证书标注的内容与产品外包装内容进行对比,使生产者放松了对产品的要求,更给违法生产者投机经营坑骗消费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农资生产许可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实施农资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政策重视不足,不知道生产许可证就是对一个企业生产能力的反映,更是对一个企业产品质量的基本体现。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邑市质量技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