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电子眼”的相关技术规范,我国首次出台地方硬性指标。
市质监局、市信息办和市公安局今出台《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属强制性地方标准。
它们共有9项,包括《图像质量要求与评价方法》、《图像存储与回放要求》、《危险场所的施工与验收》和《图像资源与设备编码规则》等。
专家介绍,它们对图像信息的传输结构、格式编码、图像质量、图像存储等均做出了明确要求,是对《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技术支撑,也是本市针对“电子眼”技术的首批标准。
保障图像质量 实现图像共享
市质监局标准处专家、本次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宋国建告诉记者,目前本市 “电子眼”设备根本没有统一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据了解,在用的“电子眼”,在信号传输上分为“数字”和“模拟”两大类。“数字”会造成一定延误,而模拟传输技术不利于资源共享。
此次出台的地方标准是一套可以兼顾两种技术的标准,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图像资料的质量并实现图像资源的共享。
市长可监控任一“电子眼”
标准规定,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包括市级和区县级两级平台。
区县级平台负责接收本区内各街乡中心、派出所、城管分队及区域重点社会单位传送的图像信息,将其提供给市级平台、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级平台将接收的区县平台和重点行业平台传送的信息提供给市应急指挥中心及专项应急指挥部。
据此,市长将可以直接监控到任意一个“电子眼”所录到的图像资料。
“电子眼”将有“身份证”
专家说,标准规定,每个“电子眼”都应该有一个属于这个系统自己的独一无二的编码,相当于人的身份证。
这样,当某个地方发生应急事件时,监控中心可以快速找到图像资源,并实施远程监控指挥。
此外,“电子眼”产品应有厂家提供的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检测报告。
回放图像再现报警现场
标准规定,“电子眼”应具有存储功能,在停电或关机时,对所有的编程设置、摄像机编号、时间、地址等均可存储,一旦恢复供电,系统应自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特别是设备与报警联动记录图像时,回放图像应保证报警现场摄像机的覆盖范围,使回放图像能再现报警现场。
同时,当视频输入信号丢失时,应能发出报警。
监控区域滞留自动报警
权威专家表示,下一步,本市将制定一批有关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智能应用技术方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专家形象地说:“今后,一个人或物如果出现在监控区域内长达5分钟以上,电子眼将自动报警;如果两个本不应该发生亲密接触的人或物体发生了接触,电子眼也会自动报警。”
特别关注
本市5大类地区
须安装“电子眼”
本报讯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4月1日实施,按规定,本市5大类单位和区域,应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5大类须装电子眼的单位和区域
1. 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等重要单位;
2. 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3. 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4. 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乱安电子眼将被罚
《办法》规定,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电子眼)。
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电子眼,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者;拒不提供图像信息者,公安机关将对单位处1万至3万元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将被罚500元至1000元。
电子眼该安不安也处罚
另一方面,《办法》规定,应当安装电子眼不安装或者不按规范和标准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