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我国向WTO成员通报首批标准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2002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我国外经贸部向WTO/TBT秘书处通报了《肥料中砷、镉、铅、铬、汞限量》、《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棉花 细绒棉》、《鲜、冻禽产品》、《工业过氧化氢》、《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共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是我国加入WTO后首批通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WTO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技术法规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WTO/TBT协议中关于技术法规透明度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向WTO有关成员通报。
  国家标准委今年5月印发的《国家标准委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通报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明确,通报范围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经通报的不得批准发布。通报的范围包括,不采用国际标准(无论是否存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与有关国际标准存在实质上的偏差,并且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明显影响的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与实施时间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需紧急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可在批准发布的同时进行通报,不留征求意见期,但必须提出采取紧急措施的正当理由。
  根据WTO/TBT协议关于技术法规通报的要求,WTO/TBT秘书处应于60日内征求有关成员的意见,各成员国将意见反馈我国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批准发布这些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有关成员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0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