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批准,科技部拟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12项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以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源,力争在我国的若干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确保专项的顺利启动实施,加强对专项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协调运作,经研究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科技部日前印发了《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明确的专项实施思路,即专项在目标上,注重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创新突破,通过专项实施,开发新产品、建立新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机制上,认真总结“九五”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积极引入和探索新机制,大力推进“人才、专利、标准”三大战略的实施,成为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突破口,通过专项凝聚人才和队伍;在组织上,集成多方优势,大力促进中央各部门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的结合,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共同推进机制;在实施上,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和投入模式,实现产、学、研的结合;在管理上,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锐意改革。
《意见》强调了专项实施的机制创新,并重点针对几个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一是加大企业参与力度。与产业化相关的项目在落实承担单位时,必须明确和落实要有企业参与,企业牵头(含转制院所)的课题数应达到产业化课题总数的1/2以上,对需多个企业参与共同承担的课题,可由有较强协调能力和开发力量的科研院所牵头,采取成果产权共享等多种方式,联合或组织企业参与专项的攻关。专项的目标确定、可行性论证等过程必须吸收企业界的专家参加,征求企业对专项目标等的意见,同时加强专项面向企业的宣传,为企业参与专项的攻关做好招投标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鼓励并帮助产业化条件和机制好但研究开发力量较弱的企业,联合有关科研院所和高校承担共同专项任务,将与专项相关的工程中心等基地建设向企业倾斜。在加强企业参与专项的同时,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企业承担的专项课题的监督和跟踪,保证企业配套投入经费的落实和到位,确保专项的顺利实施。
二是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的作用,鼓励地方牵头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集成与整合,并按一定比例(一般在1:3以上)匹配产业化经费。强化激励机制,项目启动前应在任务书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关系、转移方式和利益共享机制,包括对于承担单位无法实现产业化的创新成果,组织与实施部门应提出促进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联合承担专项的课题,也可以采取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方式组建新的股份公司承担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实现多企业联合享有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人员可采取技术入股、期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加强对创新性强的小项目、非共识项目以及学科交叉项目的特别关注和支持,对有独立思考能力和独创精神的青年人才及团队及时给予支持。加强计划集成,科技部的863、攻关、973计划及基础性工作、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计划工作应优先支持12个专项。
三是贯彻和落实“专利、标准和人才”三大战略。每个专项或课题实施前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专利查新和分析,并与已做专利查新情况作对比,并将具体的专利、技术标准和人才指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各专项应研究提出专利和标准的发展战略,专项总体组内应有专人负责相关工作。鼓励青年科学家牵头承担专项的研究任务,优先支持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承担专项的研究开发。加强专项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合作的机会,加强核心技术的合作和引进,引进优秀人才,引进必要的专利和技术标准。建立发明专利补助机制,每年在计划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专项实施过程取得创新性成果的国内外专利申请补助。积极协调国家专利局等部门,建立专项专利及标准申请的“快速通道”,加快专利及标准等审批时间。
四是完善滚动机制。建立快速吸纳创新性成果与人才的滚动机制,在专项国拨经费总量中预留5-10%的经费作为预备费,及时滚动支持最新发现的与专项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创新技术与人才。建立专项的绩效评价机制和“优增劣汰”的运行机制,在及时吸纳优秀项目进入专项实施的同时,对执行与实施不利的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对于竞争性强的项目,在起步阶段难以确定承担单位的,可先选择2-3家同时予以支持,待实施半年到1年后,再择优确定1家重点支持。各专项每年应举办一次学术或技术交流研讨会,广泛吸收863、攻关、973计划在内的国内外同行专家参加,及时发现与专项相关的创新性技术和成果,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
五是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通过银行贷款、风险担保、国家贴息支持等手段,鼓励金融资本尽早介入专项取得的成果。以国家重大专项投资作为“引导投资”用于前期技术创新阶段的投资,在专项实施1-2年取得阶段成果后,选择一些产业化明显、市场前景好的成果,委托中介机构有目的地组织一些成果推介、对接活动,鼓励社会风险投资参与项目,形成利益风险共担机制。
《意见》提出了专项启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组织管理各方的职责。重大专项由科技部党组统一领导,可按需设立各专项的部际(含地方)的协调小组,负责各个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决策。充分发挥部门、地方的作用,专项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由专项的组织部门或相关地方政府负责。设立专项总体组,在科学和技术层面加强专项的研究任务和实施方案总体设计。加强企业参与,重点做好产业化的衔接、产业化机制的设计和运行工作,保证产业化资金的落实和到位。
《意见》还提出了专项近期的具体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各专项在6月底前完成批复及启动工作,争取10月左右向国务院作专题汇报。
目前各专项正在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专项的目标、经费调整以及实施管理方式等落实工作,抓紧专项的可行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