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是迄今为止关于化学品管理最为复杂的法规。该法规管理和程序复杂,涉及面广,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该法规已经作为欧盟的正式法规发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该法规进行仔细研究,特别是对其中一些关键问题进行研究,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REACH法规。
REACH法规与WTO/TBT原则
WTO发布的2006年《国际贸易环境发展概览》年度报告中,对当前国际贸易环境进行了全面评估。报告指出,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逐渐削减和废除,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将继续成为广受关注的非关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在数量上逐年增加,并且越来越呈现出体系化、扩散化的趋势。REACH法规作为欧盟的化学品管理法规,其出台是与这种趋势相一致的。
同时,目前世界各国对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对化工企业及化学品的环保要求不断提高。早在2001年欧盟公布《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时,美国、日本等国就开始研究这一问题。目前,美国提出了2800种化学品管理办法草案,日本也起草了化工产品审查法。在2008年实施的联合国的GHS制度,也是从原来关注危险货物运输全面转移到危险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预防性管理。
因此,虽然REACH法规作为欧盟的技术贸易措施具有贸易壁垒的作用,但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审视,该法规是必要的。企业不必谈REACH色变,更不要把目光仅仅盯在其负面作用上。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也有正面的影响。2003年9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涵盖了此后尚未在国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所有化学物质,由于它的要求和功能与欧盟REACH法规相似,因此也被视为中国版REACH,但施行3年以来,前来登记的国内企业寥寥无几,许多企业甚至对此一无所知。因此,REACH法规的实施,可以促使我国在化学品管理上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对在2008年实施GHS制度、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提供一个很好的实习过程,并以此为契机推进我国的化学品管理,以确实保护我国的环境以及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检测数据互认和GLP认证问题
整个REACH法规的原则之一即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数据指的就是化学品的理化及毒理数据,这些数据需要检测,而检测就需要费用,这也是REACH法规下注册成本的重要部分。
数据互认是减低企业检测费用和进入欧盟市场门槛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毒理实验方面。欧盟要求提供数据的实验室必须是GLP实验室。GLP即良好实验室规范,1998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促进化学物质试验方法的国际统一化,促进其成员化学物质的相互贸易而制定了OECD的GLP原则,该原则成为目前国际上被广泛接受的GLP。OECD成员对实验室实施GLP认证,非GLP认证实验室所出具的数据或资料不能作为REACH法规中化学品注册的依据。欧盟国家都是OECD的成员,因此欧盟REACH法规所要求的检测数据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而我国并不是OECD的成员,因此也不可能有实验室可以通过GLP认证。但是基于数据共享的原则,数据互认是合理的要求。因此我国政府应与欧盟方面继续这方面的谈判,探讨数据互认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我国的实验室也应该按照GLP的规范来运作,以减少欧盟对我国出具实验数据的质疑。当然,也不必迷信GLP认证。现行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认可的。我国的实验室应该在目前管理模式上吸收GLP规范中基于过程管理的要求,以加强实验室在检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使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数据更经得起考验,这才是关键所在。
注册成本问题
在欧盟REACH法规征求意见的时候,我国就注册成本问题向欧盟提出了意见,认为高昂的检测费用或者是注册费用都是中国企业难以承受的,其他国家也对此发表了同样的意见。欧盟在最后的法规中也对此做了修改,以实际的管理措施来减少企业的注册费用,避免由于实施REACH法规导致欧盟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价格大幅上升。因此,欧盟REACH法规中设置了预注册过程,通过预注册过程,各有意向注册某种化学品的企业可以向欧盟进行登记,成为潜在的注册者,就可以参加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通过信息交流,避免重复试验。在信息交流论坛上,可实现:查询是否已有试验研究;试验成果持有人向查询人提供数据;商谈费用分摊;如没有试验,则参与者们协商试验承担者及费用分摊;如试验成果持有人拒绝提供,管理局应适时提供研究摘要,成果持有人有权要求费用平摊。
由此,企业通过预注册过程,进入物质信息论坛而成为物质注册的发起人之一,就可以与其他企业平摊费用,从而大大减少企业的注册成本。因此,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进行预注册的好处,走出观望,积极准备,以减少我国企业在REACH法规注册费用中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