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认可发展的两个特点
国际化是合格评定认可工作的一个显著特征。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国际认可发展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特点之一是形成了成熟的国际互认体系。随着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合格评定与认可的国际互认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合格评定认可日益国际化,并逐渐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国际和区域的认可互认组织体系。全球性的认可合作组织有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区域性的认可合作组织有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和泛美认可合作组织(IAAC)等。这些国际和区域互认组织的共同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促进各国认可机构统一实施相关的国际标准,建立全球合格评定认可的互认制度,为成员国认可机构的发展提供支持。
特点之二是形成了广泛的国际合作网络。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国际认可体系与国际贸易体系、国际标准化体系密切互动。IAF和ILAC两个国际认可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委员会建立了信息联系,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二是非政府性的国际合格评定制度依托国际互认的认可体系平台,为相关的国际合格评定制度提供能力保障。比如,全球食品安全行动计划(GFSI)、欧洲良好农业规范(EurepGAP)、国际森林认证承认计划(PEFC)等国际性认证制度都要求相关的认证机构取得IAF国际互认的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作为信任相应认证证书的基本条件。三是政府间市场准入的合格评定互认采用了国际互认的认可体系平台。比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电子电气产品互认制度EEMRA、欧盟的CE标志指定机构、一些政府间双边自由贸易谈判的合格评定互认,都在合格评定能力保障方面采用了国际互认的国家认可制度作为基础。
我国认可工作发展的三个特征
我国认可工作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对认证认可实施“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工作体制以来,呈现出3个基本特征。
第一,在认可制度的体制方面,具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统一组织和共同参与相结合的运行体系。2006年3月,按照国家认监委的总体部署,在整合原有认可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以统一的认可机构名称、统一的认可徽标开展各类合格评定认可工作,包括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实现了认可制度组织运行体系的统一。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服务对象、使用方和专业机构等5个方面的代表,通过各种委员会的方式参与对认可制度运行的总体管理、监督和技术支持。
第二,在认可工作实施方面,具有鲜明的国际化特征和中国化特色。通俗地说,就是我国的认可制度既遵循国际规则,又结合了我国国情。首先,我们的认可准则采用了相应的国际标准,我们的认可运行机制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导则、规则和指南的要求,较早实现了同国际接轨的目标。同时,我们的认可实施工作机制适应我国的国情特点,建立了一些中国化的认可监督管理机制。2006年,按照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规范工作,提高有效性”的工作主题,为适应国际国内的认证认可发展形势,强化认可约束机制,CNAS创新方法和机制,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引导机制,加强深度监督、强化退出机制,促进社会监督、建立披露机制。2006年,暂停了4家认证机构7个领域和57个实验室、5个检查机构的认可资格,注销了31个认证业务范围、13个实验室和1个检查机构的认可资格,撤销了45个实验室和6个检查机构的认可资格,认证机构暂停了认证证书12413份,占证书总数的5.63%。这些活动,保持和强化了有进有出的认可与认证工作机制。
第三,认可具有了较高的国际地位和较大的国际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认可服务的范围和层次逐步扩大,认可规模国际领先。截至2006年底,我国认可工作已经覆盖了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国际通行的3大门类共15个认可领域,居国际同行前列。累计认可各类认证机构120个,认可的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证书累计398557张,累计认可实验室2771个,累计认可检查机构71个。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实验室数量居世界第一位,认可的检查机构数量在亚太地区处于领先。二是国际地位得到显著提高。目前,我国的认可结果在37个签署认证机构认可国际互认协议和55个签署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国际互认协议的国家和经济体具有效力,并与亚太十多个国家签署了检查机构多边互认协议。我国认可机构的代表担任了两届PAC主席、担任着IAF执委和互认委员会主席、APLAC执委和培训委员会主席等国际与区域认可合作组织的多项重要职务,具有较高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三是认可结果得到广泛采用。认可制度为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提供了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保障;我国认可的检测报告和证书成为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南非、肯尼亚、土耳其等国家进口产品的必要凭证,可直接通关,免于再次检测;我国认可的认证证书为我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提供了质量信用证明,为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帮助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作出了贡献。此外,《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都对实验室认可提出了要求,将实验室认可作为一种有效的能力保障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