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 3个多月了,但该企业仍在生产,且在面粉包装袋上仍标有原来的生产许可证编号。1月25日,山东省蒙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食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面粉生产企业涉嫌QS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就擅自生产小麦面粉,随即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过调查取证,该面粉加工厂的生产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有效期至2006年10月10日止。企业生产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但未重新申请办理新证,刚刚生产了两吨面粉,就被质监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对其生产的两吨面粉进行了没收,并处罚款,于4月4日结案。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该面粉加工厂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期3个多月,但仍没向质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且抱着侥幸心理继续生产,违反了上述规定。蒙阴县质量技监局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质监部门提醒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要忽视了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要存有侥幸心理。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就视为无证,继续生产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