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某商店店主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6万元。
2006年8月至11月,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二甲地54号其经营的商店内经营卷烟业务。11月9日,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在李某租赁的库房内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共计7700余条,货值人民币71万余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伪劣产品仍购进并欲销售,且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此次犯罪系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某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