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为一万元择校费讨说法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因自己原就读的学校不设理科班,学生马某不得不转学到另一所中学就读,并为此支付了1万元的择校费,马某遂将该校告上了法庭。近日,马某如愿获赔。

  马某说,自己原是世青中学的一名学生,一直以理科见长,一心想学理科。2003年6月20日、7月10日的家长会上,马某及其家长被告知,该校将不设理科班,学理的同学请尽量改文,改不了的转学。无奈之下,马某转到其他学校上学,为此交纳了择校费1万元。马某认为,自打在世青中学报名上学时,双方已建立起教育合同关系,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解除和变更。现世青中学取消其应当开办的理科班级,致使其不得不转学,增加了择校费用1万元及其他支出。世青中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

  世青中学认为,马某之母在该校出具的证明上也签了字,对不设理科表示认可。马某转学是其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不存在学校违约的情形。

  法院认为,世青中学作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向社会公开提供高中教育,马某到该校就读,接受该校提供的教育,双方之间形成了民事教育合同法律关系,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本案中,马某在进入世青中学时,该校开设有文科班和理科班,在马某高中一年级即将结束时,世青中学才告之,不再设理科班。该行为表明,世青中学已单方改变了教育合同,构成了违约行为,其应承担责任,即赔偿马某因转学而产生的择校费1万元。
作者:李思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3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