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牙膏到底能不能治牙病?牙膏厂家是不是在做虚假宣传?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由田七、高露洁、佳洁士等4种牙膏包装的功效宣传引发消费者杨连弟质疑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杨连弟要求牙膏厂商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祛牙火、消肿痛”、“特效中药”等词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4年4月,杨连弟到北京长安商场购买了田七、高露洁、佳洁士等4家牙膏厂生产的牙膏。该产品包装上称该产品对慢性牙周炎等多种口腔疾病均有功效。杨连弟使用一段时间后没有发现该产品能起到祛火、改善牙痛的作用(本报曾做过相关报道)。
杨连弟认为,作为日常生活用品的牙膏,只能起到清洁牙齿的作用,而人体上火、发炎肿痛是一种病症。而治疗病症的只能是药物和医疗器械,厂家的宣传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牙膏厂家对消费者的投诉不及时解决,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故起诉要求商家和厂家退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1元,要求厂家不得在牙膏上标注 “祛牙火、消肿痛”“特效中药”等具有医疗疗效的术语。
法院认为, 4被告生产的药物牙膏分别经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测试,证明含有三七等中草药成分,对于虚火牙痛、牙龈出血、口腔溃疡等有改善和预防作用,消费者使用药物牙膏因个体差异等因素,效果会有所不同。杨连弟使用药物牙膏未见效果,而认为药物牙膏存在虚假宣传及构成欺诈,缺乏依据。被告公司没有对杨连弟的人格权造成侵害,所以杨连弟要求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杨连弟表示要上诉。他认为,我国对药物牙膏的监管存在盲区。如果任凭厂家这样宣传而无人管理,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