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彼得兔”系列丛书使用了“兔子小跑图”商标作为标识,该商标所有权人英国沃恩公司向工商机关投诉,北京市西城工商分局对该出版社做出“没收库存两万余册图书,罚款3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社科出版社不服该决定,将西城分局告上法院,英国沃恩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了诉讼。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3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彼得兔系列》丛书:《彼得兔的故事》、《汤姆小猫的传说》、《点点鼠太太的故事》、《平小猪的故事》。出版社在这4本书的封面、封底、书脊、页码上均使用了“兔子小跑图”。“兔子小跑图”是英国著名童话作家毕翠克丝·波特绘制的童话故事插图中的一幅,存在于她创作的《彼得兔的故事》等一系列童话书中。1943年毕翠克丝·波特去世。1994年10月,英国沃恩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该商标。
2003年5月,英国沃恩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社科出版社出版了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图书。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向社会出版社发出了“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并于8月18日主持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社科出版社的陈述意见。8月27日,西城分局作出京工商西处字(2003)716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原告现存23536册侵权图书;2.对原告罚款357560.53元。社会出版社不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维持上述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社会科学出版社遂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原告社科出版社是否将“兔子小跑图”作为商标使用。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兔子小跑图”虽是一幅属于公有版权的艺术作品,任何人均可使用,但将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英国沃恩公司经批准已经取得“兔子小跑图”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在其出版发行的《彼得兔系列》丛书中均使用了“兔子小跑图”,从使用位置分析,封面和书脊是一般消费者首先看到的部位,原告在书脊的最上侧标注该图形,实际上产生了标识的效果;书的页码不可避免的会成为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原告在图书每页的页码处均标有“兔子小跑图”,已产生使一般消费者对该图形认知的作用;原告还在图书封底鲜明位置标有“兔子小跑图”,该标注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因此,原告在《彼得兔系列》丛书的显著位置反复、多次标注第三人注册的“兔子小跑图”商标,已经起到了区别于他人商品的识别作用,显然是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