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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社区卫生机构定向转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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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4月1日起,上海将试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日前该《规定》下发,旨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医疗质量,建立和完善合理诊治、逐级转诊的医疗秩序,推动构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所谓“定向转诊”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约定医疗服务对象,经诊断确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定向转诊单并经上级医师审核,按照约定协议和相关规定转往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诊治的过程。其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临床诊治需要的原则,根据病情需要实施定向转诊,确保医疗安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导原则是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守门人”作用,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把关,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进行转诊,提倡分级诊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转诊。

  据介绍,患者病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符合急诊和危重指征;连续3次门诊不能明确诊断,或有难以解释的症状;经规范治疗、完整疗程,但疗效不清,或体征继续加重;超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范围,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和诊疗手段无法支持的;因病情较重、复杂(合并多种较为严重的夹杂症等)或自身体质等原因,可能发生病情突变的;存在其他较为复杂的诊疗等问题。定向转诊医疗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就近、及时、便捷的原则。
作者:胡德荣 来源:京报网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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