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诺沙星(合成抗菌药)
食品名称 残留基准值(改正前)ppm(注6) 残留基准值(改正后)ppm
牛肉 ○0.05 0.01
猪肉 ○0.05 0.01
其他陆地生哺乳
类动物(注1)的肉●0.05 0.1
牛的脂肪 ○0.05 0.01
猪的脂肪 ○0.05 0.01
其他陆地生哺乳
类动物的脂肪 ●0.05 0.1
牛的肝脏 ○0.1 0.01
猪的肝脏 ○0.1 0.01
其他陆地生哺乳
类动物的肝脏 ●0.1 0.3
牛的肾脏 ○0.1 0.01
猪的肾脏 ○0.1 0.01
其他陆地生哺乳
类动物的肾脏 ●0.1 0.2
牛的可食用下水(注2)○0.05 0.01
猪的可食用下水 ○0.05 0.01
其他陆地生哺乳
类动物的可食用下水●0.05 0.2
奶 ○0.05 0.02
鸡的肉 ○0.05 0.01
其他家禽(注3)的肉●0.05 0.01
鸡的脂肪 ○0.05 0.01
其他家禽的脂肪 ●0.05 0.1
鸡的肝脏 ○0.1 0.01
其他家禽的肝脏 ●0.1 0.2
鸡的肾脏 ○0.1 0.01
其他家禽的肾脏 ●0.1 0.3
鸡的可食用下水 ○0.1 0.01
其他家禽的可食用下水●0.1 0.2
?形目 ●(注7) 0.1
鳗鲡目 ●(注7) 0.1
鲈形目 ●(注7) 0.1
其他鱼(注4) ●(注7) 0.1
有壳软体动物 ●(注7) 0.1
甲壳纲 ●(注7) 0.1
其他类鱼和有壳类(注5)●(注7) 0.1
(注1)除牛和猪以外的陆生哺乳类动物
(注2)除肉、脂肪、肝脏、肾脏以外的被提供的下水
(注3)除鸡以外的家禽
(注4)除?形目、鳗鲡目、鲈形目鱼以外的鱼
(注5)除鱼类、有壳软体动物、甲壳纲以外的鱼和有壳类
(注6)作为恩诺沙星以及二氟沙星的和
(注7)对于在残留基准值栏没记载数值的食品,适用食品、添加剂的规格基准(昭和34年厚生省公告第370号)的第1食品的部A食品一般的成分规格的1项[食品不得含有抗生物质或者人工合成品]。
○2006年11月30日施行
●2007年5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