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患者王先生转入京煤总医院治疗。王先生入院时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病程日志记载,王先生此时已呈“植物状态”。2004年1月7日,王先生因“呼吸衰竭、痰窒息、脑血管病后遗症”等原因死亡。王先生死后,他的家人对医院产生不满,其家属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医院此前的治疗有关。
据悉,10年前,57岁的王先生曾因左下肢无力来到京煤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医院在给王先生输血浆时,王先生突然出现寒战、手足紫绀症状。医院采取治疗措施后,没有将残留药液及器械留存。此后,王先生病情不断加重。
2001年6月,王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43万余元。由于医院没有将药液及器械保存,导致无法查明输液反应的原因,法院认定医院的治疗行为与输液反应有因果关系。2002年11月,法院判决京煤总医院赔偿王先生8万余元。
这次王先生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医院长期滥用抗菌素,采用恶意性救治”,导致了王先生的死亡。他们再一次将京煤总医院告上法院,并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83万余元。医院庭审时辩称,王先生的死亡是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医院的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
市一中院最终认定,京煤总医院在患者家属要求封存病历的情况下没有封存,且在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中,患者姓名、年龄、抢救时间等多处有记载错误,一张心电图还有涂改痕迹。鉴于该病历存在多处瑕疵,导致无法启动医疗鉴定程序,该院判决京煤医院对此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