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斯玛克案”的意义在于,钢铁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再生活在真空里。以其影响力,它将是钢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案——
2004年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刘东业诉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这个案子的受理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刘东业是营口戴斯玛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的专利权拥有人。该公司拥有国内钢铁行业铁水预处理产品80%多的市场份额。
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是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高新冶金专用设备技术及应用理论研究,可谓钢铁冶金行业的“智囊团”。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也是我国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之一,安徽省最大的工业企业。
因此,有专家称,“戴斯玛克案”的意义在于,钢铁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再生活在真空里。以其影响力,它将是钢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案。
“李鬼”惊现
2003年12月,戴斯玛克公司发现,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研究员解中原教授论文中提到的“单喷颗粒镁铁水脱硫成套设备”,其技术特征与戴斯玛克公司的“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惊人地相似。
刘东业向《法人》介绍,事实上,戴斯玛克公司的“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其技术从乌克兰引进,已经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373873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9223935.4,专利保护范围包括计量给料装置、带气化室喷枪等多项技术。也就是说,该专利已经构成了对钢铁行业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工艺的全面保护。但是,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所谓自主开发的设备为何会与戴斯玛克公司的设备如此相近?
刘东业不解,于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才得知2002年12月26日,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申请注册了“铁水脱硫用精确定量给料的喷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设计人是解中原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技术人员。
“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一定是在了解我公司主要技术数据后,才申请专利的。这就是抄袭我公司工艺的铁证。”刘东业气愤地对《法人》说。
而之前发生的一些事情验证了刘东业的猜测。因为,但凡戴斯玛克公司组织和参与的技术交流会或合作谈判,几乎都能发现解中原的踪迹。
接下来的事情更让刘东业难以接受。
2004年1月22日和6月10日,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先后在《中国冶金报》上刊登广告,介绍其全套铁水喷纯镁脱硫技术设备。
同时,经戴斯玛克公司的现场考察核实,马鞍山钢铁集团向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购买了上述含有戴斯玛克公司专利技术的铁水脱硫设备,并已投入运行。
刘东业认为,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和马鞍山钢铁集团不仅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这种任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不利于钢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戴斯玛克公司为中国钢铁行业铁水预处理技术所做出的种种努力也将因此付诸东流。
专利侵权扰乱市场,危害钢铁业
据一位专家介绍,在钢铁生产过程中,影响钢铁产品质量和品种开发的很重要的指标就是钢铁中的硫含量。铁水预处理已成为我国钢铁工业提高产品质量及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目前,我国铁水预处理比只有30%左右,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先进的90%以上相比,差距很大。
不过,戴斯玛克公司参与中国钢铁市场铁水脱硫技术的竞争之后,其技术得到了国内大多数钢铁企业的认可,美国ESM公司、荷兰藿高文公司(后被意大利达涅利公司购买)、日本川崎公司的铁水脱硫技术在中国钢铁市场所占份额逐步减少。到目前为止,戴斯玛克公司已经签订了17个合同,计24个脱硫站。占到全国的85%。
但是,令刘东业没有想到的是,随着公司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市场却出现了鱼龙混杂、鱼目混珠的情况。社会上一些公司开始通过各种方式销售单吹颗粒镁铁水脱硫的成套设备,而这些公司无一例外地都对外声称其技术来源于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其销售行为是与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合作进行,在这些公司中,有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下属的喷涂工程公司,有解中原个人出资设立的北京金中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还有其它一些公司。
有关知情人士向《法人》介绍,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在铁水脱硫技术上没有发展,设备与自动化装备水平低,是乌克兰20多年前的水平。但由于宣传的是世界先进水平,并且销售价格低廉,对钢铁厂有吸引力。
刘东业称,如果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的工艺在国内钢铁行业继续使用,国内钢厂的铁水脱硫工艺与设备的水平将降低,运行成本相对比戴斯玛克公司高,造成钢铁厂不应有的损失,还会对戴斯玛克公司造成严重侵权。更主要的是,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的技术与戴斯玛克公司不在一条技术水平线上,采用低价位与戴斯玛克公司进行不平等竞争是不公平的。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的侵权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信誉,将在国际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种状况如果继续持续下去,不仅将严重损害单吹颗粒镁铁水脱硫工艺的市场信誉,也将对我国的钢铁行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严重浪费国家资源。”刘东业认为。
钢铁业知识产权困境
随着我国加入“WTO”,钢铁企业面临的成本与品种及质量压力愈来愈大,我国的钢铁企业必将迎来一个铁水脱硫处理的高潮。
在当今原材料领域叱咤风云的企业有日本新日铁、韩国普橡、欧洲阿塞勒、美国杜邦、荷兰壳牌、德国巴斯夫等,这些企业往往有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一整套知识产权战略。
“将来世界钢铁中心将转移到中国,我国要由钢铁大国变成强国,光靠引进技术是根本不可能的,必须要有原始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东北大学材料与冶金学院教授崔建忠对《法人》说。
但是,有专家介绍,目前我国钢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困境:
一是对知识产权认识不清。某大型钢铁企业专利工作负责人对于钢铁企业如何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充满困惑,他认为,在钢铁行业,一项技术的实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就是偷走了技术也很难实施,所以专利保护意义不大;目前对于钢铁企业来讲,关键的问题是盈利,知识产权问题还没上升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地位。
二是专利申请流于形式。“申请专利就是为了完成公司任务,科研人员的自主创新少。”有企业领导如此坦白。
三是知识产权战略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许多企业仍未建立起健全的制度,将知识产权完全纳入科研全程,很多做法以“不成文规定”的方式执行。
“目前中国钢铁业的情况是,具有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还不多,即使有规模的战略仍处于被动防御为主、进攻为辅的阶段。很多企业不重视专利是由于他们还没吃亏,不过马上就要吃亏了。”崔建忠教授说。
专利保护的尴尬
对于刘东业而言,尽管当初申请了专利,但也同样存在种种的遗憾。
戴斯玛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五环律师事务所李延武律师告诉《法人》,如果刘东业当初申请的专利是发明专利而不是实用新型专利,那么在现在进行的法律诉讼中就会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如果刘东业在当初申请专利时,将其脱硫装置的关键部分,分别申请专利保护,也不会给现在的侵权者留下法律上的空子。
据李延武律师介绍,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中,其举证责任主要由被控侵权的一方承担。也就是说,被控侵权的一方,要向法庭举证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方法。而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则主要由专利权人承担。也就是说,专利权人要向法庭举证,证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装置必须具备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或主要技术特征。
在一般情况下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是可以实现的,但对于刘东业而言,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刘东业所申请保护的装置,需要一大间工业厂房才能放得下;因其属于钢铁厂家的专用设备,故通过一般的市场方式无法购买到实物,同时也无法取得被控侵权装置的制造图纸。
“其实,对于刘东业来说,即使取得了被控侵权装置的制造图纸,官司的胜负也很难讲。对于法庭而言,能够鉴定这项涉及目前世界顶级技术的专家,又到那里去找呢?”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
冶金院校北方工业大学对这方面的问题颇有研究。该校经济法研究所教授王素娟告诉《法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四个程序才能获得授权,审查阶段一般需要3年左右,所以含金量高。而实用新型专利只要初步审查合格就授予专利权,审查阶段约需要10个月左右。同时,两种专利申请的费用也有不同。这也许就是导致目前很多钢铁企业宁愿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不是发明专利的原因。
“最好的专利保护还是申请发明专利,这样,侵权的界定和保护相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就要容易得多。而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才10年。当然,我们并不鼓励所有的企业都申请发明专利,而应该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发展的需要来选择申请何种专利。”王素娟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