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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质监局提出加强酒类企业生产监管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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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食安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云南省质监局结合自身职责,提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食安委有关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酒类食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严把酒类食品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对使用外购原酒(如葡萄酒、黄酒、配制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将其单独列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发证,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酒类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关停、取缔和注销。

  二是严格酒类生产环节监管,重点开展外购原酒加工灌装、配制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的专项检查,严禁酒类非法分装。督促酒类生产加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问题产品召回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落实酒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加强日常监管,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或超限量滥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纽甜)、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产品数量实际测算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加工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是充分利用媒体监督、举报投诉、检验检测提供的各种线索,加大对问题企业生产加工环节酒类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的抽检范围和抽检频次,强化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酒类食品中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纽甜、苯甲酸、山梨酸、色素、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重点物质的抽检,督查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

  五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房等重点部位组织经常性排查,严厉查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酒类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的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含小作坊)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片包干,全面彻底清剿无证生产酒类产品和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消除辖区内酒类生产加工监管死角。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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