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攀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不少房屋出卖方为获得更高的卖房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拒不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甚至通过制造纠纷、滥用诉权等途径恶意“维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近日调研发现,恶意“维权”的房屋出卖者在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
一是恶意制造诉因。房屋出卖方在履行合同时编造各种理由不受领或迟延收受买方支付的房款,而后则“恶人先告状”,以买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以期达到将房产售予出价更高的第三方的目的。
二是串通提起诉讼。出卖方为规避合同的履行,与关系密切的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以确认所有权,或以无权处分共同财产、侵犯优先购买权或居住权为由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以致案件中止审理或延长审限。更有甚者,与案外人在其他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等快速处理程序先获得司法确认,以致法院无法及时判决支持买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恶意阻挠执行。在买方未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出卖人往往会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房产,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仍难以顺利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宣传。房屋登记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买房人能充分运用《物权法》规定预登记制度保障其将取得的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应提高证据意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被法院判决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