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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出售合格药品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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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外地购进价值104万余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用于本地销售牟利。事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其尚未售出的阿莫西林胶囊、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及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共计500余种,价值18万余元。经抽样检验,药品及医疗器械符合《中国药典》规定,均为合格产品。近日朱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
 

  案例点评
 

  尽管朱某经营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为合格产品,但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与否,不在于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格,而在于经营行为是否非法、是否情节严重。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朱某从事的是非法经营。《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也有相应的内容。朱某出于牟取巨额利润,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朱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非法经营案”中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而朱某无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还是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均大大超过了起算标准,自然罪有应得。

作者:颜东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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