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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网店返利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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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成为一种流行的消费方式。为了吸引客户和促销,许多网店纷纷推出了购物返利的经营模式,即只要购买其商品或购买商品达到一定数额,便给予消费者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然而一些不良网店却玩起了返利猫腻,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例一:拖延兑现时间
 

  杨鸯于2011年3月3日从一家网店购买了价值3800元的商品。但就承诺的380元返利,网店却一直没给。虽经杨鸯几次催收,网店仍是一拖再拖,遥遥无期,使杨鸯增加了时间成本,并浪费精力。
 

  案例二:返还金额缩水
 

  2011年3月19日,刘颖在一家购物网店消费了168元。但就当初言明的返利10%,网店却表示因其资金周转出现意外,只能给刘颖5%,即8.4元,而且至少必须凑足10元返利金额以后才有资格申请兑现。
 

  案例三:借故拒不兑现
 

  2011年4月5日,康琳从一家网店购得一只价值386元的料理机。后因发现存在破损,曾经要求网店换货。而网店在换货后,却借机以给康琳换货增加了其经营成本为由,拒绝兑现此前返利15%的承诺。
 

  案例四:返利条件苛刻
 

  2011年4月27日,陈娟见一家网店宣称返利50%,遂下了一个价值1980元的购物订单。但事后网店却以行使最终解释权的名义表示,只有陈娟组织10人以上的团购,且总金额达1万元以上才能获得返利。
 

  法理分析
 

  以上四个案例,在网购返利猫腻中颇具代表性。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主要可从以下三方面择一为之:
 

  一、从民法角度看,购物返利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网店返利的前提是消费者购物,消费者一旦购物便属于条件成立。《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要求网店兑现。
 

  二、从合同角度上看,消费者依约购物,网店同意返利,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一个合同。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值得提醒的是,消费者与网店的约定至少必须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返利的条件与标准;返利的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万一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消费者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包括通过邮局汇款、银行转账或打款等);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网店一方负担。
 

  三、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上看,鉴于网店具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义务,决定了网店如果“挂羊头卖狗肉”,其行为即属于欺诈。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同时,鉴于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已明确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违法,并作出了处罚规定,决定了网店不得以此为自己辩解。此外,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也明确指出,网络购物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应事先向消费者说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配送方式、支付形式等主要信息,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杜绝各种虚假促销行为,严禁使用误导性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以促销为由为消费者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袁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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