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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瑕疵车辆 赔偿买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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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所购车辆车顶中部漆面有非正常色差且四轮圈内侧有轻微伤痕,张先生将车辆销售商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了销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返还张先生7.9万元购车款、并赔偿因购车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共计2.1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2008年4月17日,张先生从销售公司处购买1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交纳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养路费合计8300元。同年5月9日,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车辆检测鉴定结果报告单》,检测结论为该车车顶中部漆面有10cm×10cm非正常色差,四轮圈内侧有轻微伤痕。
 

  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及购车相关费用,并按购车款的1倍赔偿损失共计16万余元。销售公司承认色差及车轮圈内轻微伤痕的存在,但否认该质量瑕疵在车辆销售时就已经存在,主张张先生买车时已经确认车辆外观的完好无损,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销售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检测汽车结构及零部件质量均需要一定专业知识,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在购车时无法对汽车的各项性能及质量情况做出正确判断。买卖双方在交接车辆时对于车辆的检验合格并不能反映车辆的真实质量状况。涉案车辆车顶中部的非正常色差及四轮圈内侧的轻微伤痕非短时期内能形成,结合张先生购车时间及出现质量瑕疵时间,可以推定该质量瑕疵于出售时已形成。虽该瑕疵对于车辆正常行驶无重大影响,但购车系较大消费支出,购车人对于车辆要求及标准要高于一般消费品,车辆外形美观及未受损伤系其购买新车的重要因素。售车方在保证所售新车行驶性能的同时,亦应对车辆各部分的完好尽到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现张先生所购车辆存在上述外观质量瑕疵,其购买新车之预期利益受损,故法院判令张先生将车退还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返还张先生购车款,赔偿张先生因购车发生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养路费等损失。

作者:李晓波 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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