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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协公开点评商家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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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说“不”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了今年以来征集到的部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并从法律角度逐一进行点评。据悉,在今年北京市消协开展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征集活动中,共征集到各类格式合同3100余份,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机动车销售、物业管理、电信、健身、房地产中介、洗染、沐浴、洗车等行业。消协认为,经营者采用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的,在条款中不应当免除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且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享有的相应权利。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场地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及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此条款一般以公告形式存在,多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因此,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其质量缺陷的,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商场应无条件为消费者包修、包换或包退。经营者也不能以打折商品、奖品、赠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洗衣店作为专业从事衣物洗护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应当依据衣物的材质及其特定的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对于衣物褪色、缩小等不符合服务质量要求的行为,经营者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试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所从事的行业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有所掌握和预估,这也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果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上述条款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就合同变更或解除进行协商的权利,强行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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