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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资质减肥丸 商家被判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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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8年之久,超市竟还卖其“生产”的减肥丸,不知情的赵女士购买并服用后出现不适,将销售商亿客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赵女士这一诉讼请求。
 

  赵女士起诉称,2010年12月,她在北京亿客隆公司购买酷秀TM收腹缩腰靶向减肥丸(简称酷秀减肥丸)共30盒,单价128元/盒,共计3840元。和朋友食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不适症状。她认为,酷秀减肥丸存在质量问题,向食品药品监管局丰台分局举报后,经查证,酷秀减肥丸的生产厂家青藏高原天然药用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被西宁市工商局吊销。
 

  赵女士认为,亿客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本案中所涉及的食品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食品药品监管局丰台分局对亿客隆公司的调查和处理不属于越权行为。
 

  赵女士持有购物发票,与亿客隆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亿客隆公司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亿客隆公司不能提供其所出售食品的进货票据、销售凭证、供货单位资质等,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赵女士要求亿客隆公司对其所购货物予以10倍赔偿,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亿客隆公司向赵女士支付赔偿金38400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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