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的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检测过程中,传动轴法兰盘及传动轴前段突然飞出,将检测线上价值44000元的烟度计损坏。经检验,张女士的车在被检测之前就存在问题。那么,张女士该不该赔偿检测公司的损失?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张女士和检测公司各承担一部分损失,张女士补偿检测公司14666元。
2003年 8月,张女士的海诺HNJ5221GJB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北京市直机动车检测公司重型柴油车2号检测线上进行简易工况法验车。两分钟后,被检车辆离合器壳断裂,变速器与传动轴联接法兰盘断裂,传动轴法兰盘及传动轴前段脱落飞出,被检车辆消声器被击破,检测线不透光度仪的采样探头和采样器被撞入车轮下损坏。为找出事故发生原因,市直检测公司和张女士协商后,共同委托北京市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车进行鉴定,结果表明,事故发生前,张女士的车就存在问题,该车的性能、车况是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为此,市直机动车检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仪器损失及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张女士认为在整个事故过程中,上车进行检验操作、安放烟度计等均是市直检测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的,其没有参与任何行为,更不存在损害行为,市直检测公司应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检测过程中,张女士的车配件飞出造成市直检测公司检测仪器损坏,但该事件的发生不是双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所能预见的,故双方对该事件的发生均无过错。据法律规定,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予以处理。考虑市直检测公司作为专业检测机构,其对被检车辆可能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预见性应当高于张女士,且经济状况明显优于作为个体的张女士,故市直检测公司应当比张女士更多分担造成的损害。综上,法院判决张女士对市直检测公司损失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