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公司称自己销售的是国产商品,而消费者刘女士拿着百货公司的价签却称自己购买的应该是进口货,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刘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撤销其与百货公司的游戏机买卖合同,刘女士返还百货公司商品,百货公司返还刘女士货款3720元。
去年8月6日,刘女士花3720元在某百货公司购买两台游戏机。游戏机机身及产品包装外有英文标注的中国制造,销售人员向刘女士赠送二台SONY电源,并为刘女士开具了发票。之后不久,刘女士到百货公司游戏机销售柜台,将柜台中标明产地日本的价签带走。后刘女士以游戏机价签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要求双倍赔偿等理由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诉,工商调解未果。
同年12月,刘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购买游戏机时销售人员宣传说是原装进口、产地日本,后发现实际产地不是日本,标的物的电源也与宣传不符,且没有3C标志,要求百货公司返还商品货款3720元、赔偿3720元、交通费43元、误工费504元。百货公司辩称,刘女士在商厦购买的游戏机产地是中国,由于该商品同时有国产和日本产两种,所以在柜台里同时摆放有日本和中国两个价签,但当时日本产商品没有货,因此标注为日本的价签下并没有商品。游戏机电源是营业员赠送的,没有收钱;销售的产品具备合法手续,符合销售要求;刘女士将产地为日本的价签强行抢走是为了达到说明营业员误导的事实,以此达到其消费以外的目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购买游戏机的发票在商品名称一栏中载明为SP,但SP仅为商品型号而并非品牌。发票中没有产品产地内容,该商品包装及机身上标注有中国制造的英文标识及日本国专用的中国字样,刘女士主张购买日本产地商品,缺乏充足证据。刘女士虽提供1张百货公司标明产地日本、品牌SP的商品价签,但以此说明百货公司在该买卖行为中存在欺诈,理由不足。百货公司在尚无日本产商品情况下将日本产地价签放置于柜台内,确有管理上的过失。百货公司应向消费者说明,以避免消费者对此形成误解。刘女士在购买商品时,亦应对商品进行查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均存在过失,百货公司对刘女士产生误解而订立合同负有主要责任,该合同应予撤销并据此所做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