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不全,又未在限期内补齐,近日,家住北京房山区的周某为此痛失了一次维权机会。
2004年6月,周某的丈夫莫某夜晚10点左右下班回家,途中不慎被一摩托车撞倒,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周某遂到劳动局为其夫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相关的材料,劳动局依法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原告发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内补充其夫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然一个月过去了,劳动局却始终未收到原告的补充材料,因此,未对该申请给予受理,而周某一直等待着,眼见劳动局对其申请没有给予任何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答复,遂一怒之下将劳动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劳动局履行其法定职责。
法庭上,周某认为无论自己有没有向劳动局补齐材料,劳动局都应该给一个答复,受理或者不受理,而劳动局对此不理不睬,无疑是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希望法院判令劳动局履行法定职责,给她个说法。而劳动局却认为给予“认定”或“不认定”,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答复都不符合相关规定,只有在周某提供完整的材料后,才能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故要求法庭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要严格按法律进行,当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该如何做时,做了反而违法。本案中,受理和认定工伤的确是劳动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其前置的受理和审查程序也有详细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受理。”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如此才能受理。本案中,周某未按照劳动局要求的一个月的期限提供补正材料,劳动局自然不会受理其申请。最终,周某明白了劳动局不予受理的缘由,主动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