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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指出三大原因导致制假售假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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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法院近日结合审判实践,对制假售假案件进行了调研,认为三大原因导致制假售假类犯罪屡禁不止。
 

  一是犯罪本身模仿性强。在该院审结的制假售假类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大都以销售假冒劣质名牌卷烟为主,犯罪行为投入成本少、受众广、利润空间大,且通过网络销售,其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因此,此类犯罪行为易于被被告人周围的人群复制和模仿,导致该犯罪行为的犯罪地域相对集中,且多发生于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区域内。
 

  二是行政处罚力度小。在该院审结的84件案件中,60%以上的被告人在被查获前都曾受到过工商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且大都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但相对于被告人从事的制假售假行为可获得的高额利润而言,该罚金的处罚力度明显较小,难以制止行为人继续从事制假售假行为。
 

  三是制假售假类犯罪查处存在一定难度。第一,在查获中对假冒伪劣产品及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认定需要依靠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查处机关难以凭借自身经验作出认定。第二,制假售假犯罪多发生于城乡接合地区或者混杂于商贸市场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于通过网络销售的犯罪行为,查处难度更大。第三,制假售假犯罪在证据认定上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此类犯罪一般由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而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需要经过公安机关重新收集后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针对上述情形,丰台法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建议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对重点商贸集中区域、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中的民房集中出租区进行不定期检查,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活动,捣毁犯罪窝点;二是加大对制假售假类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根据犯罪金额及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确定相应的刑罚,适当控制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切实发挥刑事审判的威慑力;三是联合重点区域内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专项宣传,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部门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刑事政策,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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