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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定滥用品牌标识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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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即将开评商务领域品牌,伪造、销售或者冒用商务部评定的品牌标识最高罚款3万元。1月9日,商务部开始试行《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以规范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活动,加强商务领域的品牌保护。

  办法规定,商务领域品牌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在国内外主要销售市场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申请的品牌应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获得市场社会和广大用户认可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或服务品牌;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居本行业前列;申请的品牌相关产品和服务及申请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务部将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品牌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核实、整理和综合测算,成立若干专家工作组对申请品牌进行审核评价,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和公众媒体对申请品牌进行社会调查,并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品牌名单。

  为了对商务领域品牌实行有效的保护,办法规定不得假借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名义收取费用或者开展盈利性活动;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如果不遵守有关评定规定和程序,将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对于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在其他产品、服务或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企业,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撤销其相应品牌称号;而伪造、销售或者冒用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将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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