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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食品再加工应予坚决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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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常常以生产食品,并以这些回收“原料”尚在保质期内、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加工成品通过了相关质量检测、被判定合格为由,阻挠执法。事实上,这是一种障眼法,其要害在于这种借口犯了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以目的的合理推断过程的合理。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通知》不仅对回收食品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指出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存在的危害,而且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如何处理回收食品做出了严格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这一《通知》,一方面是对近期以来包括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相关法律界人士、消费者以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内的社会不同层面围绕食品能否回收及能否再次作为生产原料这一问题产生争议的政策性回应,一方面也是对现有相关政策法规的强调和补充。《通知》表明,国家打击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的行为,立场明确,态度坚决。

  我们知道,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而言,食品生产加工原料是食品生产加工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质检部门而言,这一环节则成为要严格把好的第一关,也是最重要的一关,因此,决不能疏忽大意,必须严加监管。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这一问题并非最近才有,也不是个别现象,但对这些企业的这一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往往并不顺利,总会遇到一些麻烦。这一方面是因为,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暗中操作,行为隐蔽,一般并不容易被发现;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企业的这一行为被发现,他们也会找出种种借口,搪塞责任。

  在后一个原因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某些借口,很可能使一些执法人员陷入被动。比如,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常常以生产食品,并以这些回收“原料”尚在保质期内、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加工成品通过了相关质量检测、被判定合格为由,阻挠执法。事实上,这是一种障眼法,其要害在于这种借口犯了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以目的的合理推断过程的合理。我们知道,在法律上,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合法,既要考察该行为的目的,也要考察该达成目的的手段。手段合法并不意味着目的合法,而目的合法也不意味着手段合法。也就是说,只有当手段和目的均合法时,该行为才具有合法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回收来的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不管回收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不管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是否合格,始终是违法行为。《通知》规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原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这种以产品合格推断生产加工过程合法的错误逻辑显然不值一驳。

  其实,从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角度考虑,用回收食品“回炉”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根本难以真正做到合格。因为从微生物的角度来说,通过再加工,一些食品在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细菌可以杀除,但是细菌产生的一些毒素却无法消除。此外,“回炉”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这个污染同样会带进一些有害成分。

  也有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部分食品领域的专家从节约资源角度出发,认为回收食品不能再次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而只能销毁是一种浪费,建议放宽回收食品的相关政策。但正如《通知》所说,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仅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而且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影响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因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以诚信为本,加强自律,杜绝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而各级质量技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维护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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