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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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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称权保护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起源于法国,并陆续为许多国家所接受,逐步形成了4种主要模式,既专门立法模式、商标法模式、混合立法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

  1.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颁布并实施了专门的法律。如法国,最早制定并完善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对本国的产品原产地名称进行全面的保护。从1935年起到现在,法国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有400多种,原产地种植的葡萄占法国葡萄种植面积的52%,为9万个葡萄种植园和36万农民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条件,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年销售额超过610亿法郎。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价格是普通同类产品的2~8倍,成为知名度高、品质高、附加值高的三高商品。

  2.商标法保护模式。许多国家通过颁布与实施商标法来保护原产地域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注册商标的选择方式有所不同而已。例如,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再如,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又如,以美国和瑞士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特别关税区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也可以选择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对原产地的产品进行保护。

  3.混合立法保护模式。有些国家采用多条途径来保护原产地的产品。如西班牙,在商标局之外,又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法对原产地产品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途径来获得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该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保护方式,若获得批准,可以得到双重保护。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没有明确而又详细的保护原产地域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法规,而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犯他人产品原产地名称权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而予以反对和禁止。
作者:和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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