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启动禽流感应急预案
2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试行)》。《预案》指出,当质检总局、农业部和卫生部通报境外、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预案》指出,在疫情确认后,检验检疫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当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要采取停止颁发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立即撤消已经发放的相关进境检疫许可证;严格入境货物查验,禁止禽类及其产品直接或间接从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入境;严格对旅客携带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检验检疫,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运输途经禽流感疫区的进口禽类,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口的禽类产品必须严格遵循“三原”的管理规定;与海关、边防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来自疫区的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打击;对毗邻境外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以及当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和畜牧兽医等部门,对受疫情威胁边境地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禽流感紧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关闭禽类边贸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禽类及其产品的大型交易活动等多项措施。
当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来自疫区(含受疫情威胁区,下同)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口;对在疫区生产已运抵口岸的出口禽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均须就地封存;加强与地方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加强对非疫区出口禽类养殖场、屠宰、加工、贮存、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严禁企业收购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行加工出口,保证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预案》还对口岸突发人禽流感卫生检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来自禽流感发生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对出入境人员中发热并伴有急性呼吸道症状者开展监测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消毒、及时预警。二是发生可疑人禽流感疫情的口岸,要立即督促可疑病例佩戴防护口罩,转移至口岸临时检疫隔离病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采集标本并及时送到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三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疑似人禽流感患者或确诊病例时,要按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通报。四是人禽流感疫情发生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尽快将病人转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验,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